在婚姻关系仍持续存在的阶段内,子嗣的学杂费用原则上理应由配偶各方共同来承担。
此举乃是依据夫妇共有的财富制度及其对于年幼子孙教养与教育的责任态度而定。
倘若夫妻双方就孩子的学杂费负担达成了清晰的约定,那么就依照约定予以实施。
若未曾作出约定,则普遍认为需根据配偶俩各自的经济实力、孩子的切实需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
实际上,双方应该以有利于生养孩子和进行教育的原则作为基础,透过协商的途径来解决学杂费用的分配问题。
如若无法取得共识,其中一方拒绝支付合理的学杂费用,那么对方则可以借助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手段,请求法院裁决核定双方应当承担的比例。
然而,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主张学杂费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学杂费缴纳的收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