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框架内,宠物伤人事故通常遵循无
过错责任原则。
换言之,只需受害者能够举证证明损失乃由动物所引发,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便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实损失系由受害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例如受害者故意挑衅、刺激动物从而使自己受到伤害,在此种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者可无需承担或减轻其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所引起的对他人的伤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者均须承担侵权责任,且并不存在任何免责理由。
总而言之,在大多数情况下,宠物伤人事故中,饲养者或管理者需要承担的是相对较高的无
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