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提起
离婚诉讼的申请者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
若被告住所地和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则应由被告常居之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此案。
此处所说的“住所地”,指的正是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而“
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在其离家前往
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此期间内,因生病住院就医而在外居住的时期并不计算在内。
当出现了一些特殊状况,例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等情况时,则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同样,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也将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总的来说,选择起诉地点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且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