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行为的
归责原则,主要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它要求任何一个被控
侵权的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个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是疏忽大意,否则就不应当为其行为承担
侵权责任。
而判断这一过错的标准,往往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他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都需要对此负责。
例如,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路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的,即使他们并没有有意或无意的疏忽,依然需要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为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在网络环境下,“通知-删除”规则的广泛应用也显得备受瞩目。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了有效的告知函,倘若网络服务提供商未能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作出必要的应对措施,那么他们将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网络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