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
侵权案件中的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基于如下几个重要的理由而设立的:
首先,环保污染问题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及其深度的复杂性及专业性特点使得受害方通常无法轻易地获得并理解相应的专业技术信息以证明
侵权行为与其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联系。
其次,由于污染来源方在生产过程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握有关键性的信息资料,将举证责任交予他们承担不仅具备现实操作上的便利性并且也是可行的选择。
再者,从公正公平的角度来讲,既然污染来源方是通过实施污染行为来获取经济利润的,那么他们理应承担起比普通
民事侵权更为重比的法律责任以及义务。
最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力度,这对于引导污染来源方保持更大的谨慎态度从而减少
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双方权益以及加强环境防护三个方面考虑而设定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