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特定环境中,有关
借款利息的约定无疑具备同等价值及有效性。
然而,在
借款期限尚未进行明确设定的前提下,
出借人享有采取任何手段去敦促
借款人在合理范围内立刻归还
债务的合法权益。
至于利息方面的问题,则需要基于双方事先达成一致的利率标准来予以计算。
关于“合理期限”这一概念,通常系根据借贷业务的具体规模、双方所具有的交易习惯以及在建立
借贷关系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与评估。
若借款人在接收到出借人的
催款通知之后,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尽快还款,那么出借人便享有申请让借款人支付
逾期利息的合法权利。
就司法实践来看,为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出借款方在提出催款请求之时需注意尽可能地保留相关重要凭证,例如书面的
催收函件、此类函件的发送记录(包括了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等),以作为证明其催款完整性以及实际交付日期的重要
证据来源。
总的来说,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借款期限并不直接导致
借款利息约定效力的丧失,但是,在行使相关法定权利时,务必要高度重视对
债务人的合理督促以及证据保留等环节的把控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