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并无明确规定必须于现场实施抓捕方能定罪。
即使没有直接目击到
犯罪行为的发生,只要存在其他充足的
证据,如相关
证人的
证言、详细展示资金流动状况的交易记录、网络数据、通讯记录等,并且这些证据可以组成一个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涉案人员确实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以及其主观上的
犯罪意图,那么同样可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理。
在此种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将展开更为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以期获取更多元化的证据支持。
对于涉案人员而言,倘若已经意识到自身可能涉及该项
罪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事实真相。
如果能够主动向办案单位
投案自首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甚至有
立功表现的话,在
量刑环节或许会得到相应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任何试图逃避侦查或者
销毁证据的行为,都将面临更加严厉的
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