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所谓的“恶意透支”本质上是指持有
信用卡的客户从发卡行处获取贷款额度和期限后,非法将其占为己有,且在未达卡的使用限额或期限时强行使用此额度,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给予两次有效督促后仍未选择及时
退款,使得该笔
逾期款项在三个自然月以上仍未得到偿还的行为。
在对这种可能涉及到
刑事责任的恶意性行为进行认定时,法院往往会重点考察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该客户是否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故意大量透支款项,
其次,对于已经无力承担还款责任,却仍然不顾后果地超额透支的行为也需引起关注,再者,有些客户会任意挥霍通过透支方式所得的资金,以致最终无法偿还欠款,还有些客户在透支后便迅速
逃逸,并更改个人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的
催收电话及信函,甚至出现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藏家庭资产、财产等恶劣行径,
最后,若客户利用占用透支额度的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都应被视为典型的恶意透支行为。
然而,若客户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病等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如期偿还
债务的现象,则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若恶意透支行为属实,那么法律机关将会依据相关的
刑法条款,对涉案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