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类一般
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的承担基本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侵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主要落于受害者身上,即需要其充分展示出
侵权方的确实施了某些对其人身权利或者
财产权益构成侵犯的具体行为;
其次,关于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亦由受害者负责,其必须证明因遭受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实质性损害及其范围,其中既包括物质层面的损失(如财产的折损金额),也包括精神层面的创伤(如身体受伤所带来的严重影响等);第三项举证责任是阐述侵权行为与其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受害者需要证明侵权方的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最后,关于侵权方过错的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受害者需要提供
证据证明侵权方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然而在特定的一般侵权案件中,可能会实施
过错推定原则,即由侵权方自行证明自身并无过错。
综合来看,举证责任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一般侵权案件中的分配各有差异,需根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以及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