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网络侵权的
归责原则,主要涵盖了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方式。
前者是指只有当
侵权方具备主观意识上的过错,如故意或过失,才需要对其所导致的
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网络用户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侵权却仍然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他就需要为由此产生的相关侵权后果负责。
而后者,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侵权方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已经给他人带来了实际的损害结果,并且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应当承担无
过错责任,那么他们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某些高风险作业可能会引发侵权问题,此时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外,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我们还需要关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
通常情况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知晓”其网络用户正在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但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制止,那么他们将与该网络用户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知晓”既包括“明知”也包括“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