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概念上,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满足以下五大基本要素:
首先,必须在主体方面进行考察,确切来说就是至少要有两位或以上的
行为人参与其中;
其次,在过错层面上,既可能表现为共同故意,也可能体现为共同过失。
前者是指行为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共谋或者共同追求
侵权结果发生的主观意识;至于后者,则是要求每个行为人均具备对损害后果应当有所预见,甚至是完全可以预见的能力,但是由于存在懈怠大意或者过于盲目自信等原因,最终未能实现这一预见。
第三点,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环,即参与者的行为应被视为相互关联且相互配合的,他们的行动共同对损害结果的产生起到了推动作用。
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到损害结果的统一性,也就是说,共同
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是一个不能够被轻易割裂的有机整体。
而作为必备要素的第五点,该行为与所引发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建立起直接、清晰和不容争议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形成损害结果得以发生的直接根源。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现实的事例分析过程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紧密围绕案情实况和相关
证据材料展开,并且需要综合权衡上述所有要素,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