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
侵权法律范畴内,排污主体所享有的免责依据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因无法预测、无法避免以及无法缓解的客观因素,即所谓之“
不可抗力”;然而,若排污行为系由于经营者本身失误,而使得其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时,则不具备免责的理由。
其次,当受害方存在
故意行为,从而导致所受损害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时,排污申请人有权据此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再者,若
环境污染损害的产生源于第三方的过失,那么在排污申请人进行
赔偿之后,依然可以享有的权利便是向该第三方进行追偿。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上述各项免责依据,排污申请人需承担起
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足且确凿的
证据以证明其符合相关的免责条件,否则将无法免除其在环境
侵权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