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进行
法人与股东的变更时,原有的
债务往往会被继续推给该企业来负担。
由于企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实体,它必须运用其全部财产来对债务负责任,而不受法人及股东变动因素的影响。
尽管如此,原股东若已经完成了
出资义务,对于变更之前的债务,极有可能不会再被要求负担责任。
但是,如果原先的股东没有完全履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即使他们已经变更成为了其他人,也仍然需要在未能缴付出资数额及其利息的范围内,为公司无法偿还的那部分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新接手
股权的股东,在知晓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仍旧决定受让股权,他们有可能需要为原有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的来说,公司本身才是承担债务的主要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