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侵权诉讼中的
举证责任准则,它是根据具体
侵权类别来制定和执行的,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
对于典型的一般
侵权行为,我们遵循的是“谁主张,
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即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过,并且对受害方造成了实际损害;同时还要进一步证明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以及
侵权责任人在导致损害后果时所怀有的主观上的罪过或失误。
以
专利侵权案为例,作为权利人,你需要提交强有力的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涉嫌的侵犯你
专利权的技术手段完全落入到了你所拥有的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然而,对于特定的
特殊侵权行为方式,比如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情况就会有所变化,此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也就是说,
责任主体将变成被告,他们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实法律明文规定的减免或排除他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或者阐释其真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性或必然性的关联性。
当然,除了这两类之外,在互联网领域的
侵权纠纷中,被侵权方也需要首先证明侵权行为的确切存在,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则需要对他们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举证,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现。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司法程序的公平性,并最终实现法律裁决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