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法律规范,当发生某些特定类型的
侵权争议案件时,可以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进行审理。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对于由于新型产品制作方法创新所引发的
专利侵权诉讼问题,应由同类型产品的制造方或个人负责提供
证据证明其生产过程是否采用了与保护
专利相异的技术手段;
其次,对于由高风险作业引发的
人身伤害的
侵权诉讼案件,加害方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
受害人为故意造成伤亡后果的事实;再者,当
环境污染事件诱发的
赔偿纠纷诉讼出现时,
责任人需要对法律所规定的免责原因及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涉及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这些设施上所附着的搁置物、悬挂物等物体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侵权诉讼中,所有人或管理人员需对自己无过失的事实进行举证;
最后,在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需对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第三人存在过错的事实进行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在于平衡各方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期达到司法公正和公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