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网络
欺诈的援助行为,往往构成了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行。
此项
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所述
犯罪者,是明确知晓同伙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行为,仍积极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信传输等多项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便利,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明知”包含了实际了解和应该了解两种情况。
例如,如果犯罪者多次提供此类援助,从中获取了较大利益,或者曾经因为类似行为而受到过
法律制裁等情况,都有可能被视为“应知”。
至于对于这类犯罪的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通常将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将处以
罚金。
若是
单位犯罪的情况,则应对该单位执行罚金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