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列出了其中较为重要的八项涉及
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第
一,通过虐待囚犯或使用其他违反伦理道德的方式,比如
刑讯逼供,而得到的
犯罪嫌犯或被告人口供;第
二,通过
暴力手段、恐吓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得到的
证人和受害者的陈述;第
三,在取得
物证、书面
证据时出现了违规操作,这有可能直接影响到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且这些证据无法进行正确纠正或者合理的解释;第
四,通过非法
羁押或其他非法手段来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如
非法拘禁,获取的口供应放弃使用;第
五,当同一个人反复做出同样的供词时,那些不能接受的部分需要被排除在外;第
六,通过暴力、恐吓及非法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
七,如果侦查机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那么就不能排除他们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可能性;最后,如果在应该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中并未提供这样的记录,那么也不能排除他们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可能性。
这个规则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使得审判中所采用的所有证据都具备合法性与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