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法律
法规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仅有两种情形导致
劳动者需要缴纳
违约金才能辞去现有工作。
首先,由雇主向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经费,以便给予其专业技术上的强化训练,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服务期限。
如若劳动者违背该服务期限的相关约定,选择离开现有的职位和公司,则其所需缴纳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越雇主所提供的培训经费总额,同时也不应超过应分摊给服务期尚未完成部分的培训费用预算。
其次,若劳动者违背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而选择离职,那么他/她就必须按约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并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依法行使
辞职权时,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责任的。
雇主业不得任意与劳动者签订离职违约金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