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共同侵权行为之认定,其主要衡量指标可归纳如下几大方面:首要为作为前提的主观共同过错,亦即各个
行为人都明知或者应当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害,却依然放任这种危害后果。
其次,则为客观共同行为的存在,即诸多行为人之行为密切相联,成为一个互不分隔的有机整体,并共同作用于损害结果的产生。
再次,损害结果的统一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这意味着共同
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必须是一个无法拆解的整体。
另外,令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
在实际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将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诸如行为人的行为行径、时间节点、行为发生地等多方面因素,全面深入地分析判定是否达到共同侵权的法律要件。
例如,数个行为人在同一场合下共同怂恿、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同样被视为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