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方式主要涵盖了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法。
发起设立是指通过发起人为公司适当认购其应当发行的所有股份来创建公司;至于募集设立,它则要求发起人先认购公司所需发行的部分股份,然后剩余股份则可以面向公众公开募集,或者面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集以建立公司。
公司设立效力,顾名思义,则是指公司设立行为在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性。
如果公司的设立满足了法律所设定的各项条件以及执行的相关程序,那么就会产生出法律认可的良好效果,公司也因此正式获得
法人地位。
然而,如果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这便有可能导致公司的设立被宣布为无效,甚至被撤销。
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于,设立方式更注重的是公司从设立之初到最终成立的全过程,包括股份认购的具体方式;而设立效力则更关注的是设立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得到了完整的承认及肯定。
因此,设立方式可以被看作是整个设立流程中的实际操作方式,而设立效力则是对设立结果的法律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