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与
有限合伙企业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责任负担而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某一
合伙人或多位合伙人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疏忽导致合伙企业背负
债务,则须承担
无限责任或是无限制的共同
连带责任;而剩余的合伙人将仅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为上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较之下,有限合伙企业是由
普通合伙人以及
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制的共同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在合伙人资格方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普通合伙人的身份。
然而,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需要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最后,在经营管理层面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都有权参与并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则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