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
仲裁作为
争议解决途径,并且已经按照相应程序完成上述
仲裁流程,则对于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的一方,将无法再次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仲裁制度遵循一裁终局原则,即裁决一经作出,
当事人便不得就同一
纠纷再次
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否则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可就此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或者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当合同明确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后,如对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是不被允许的,除非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