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
归责原则主要遵循以下基本规范:在一般的情况下,将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受害者能够成功地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害乃是由饲养的动物导致的,那么该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便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所引发的。
对于那些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为动物提供充分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绝对的侵权责任,即使受害者本身存在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减轻他们的责任。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所造成的他
人损害,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起绝对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他们无法找到任何可以作为
免责事由的理由。
总而言之,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旨在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能够促使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