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传票难以唤得其主人当面亲笔签字接收时,法院通常倾向于采取替代性的送达方式加以实施。
例如,可采纳留置送达之法,即将传票稳妥地放置至收件人居所,同时运用摄影、录影等技术手段记录送达过程,以此视作送达已成事实。
另外,公告送达亦为法院可能选择的途径之一,尤其在收件人下落不明或其他常规送达方式均告失效的情况下,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大众宣告送达内容。
值得强调的是,传票未获收件人亲自签收并不妨碍
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若被告无充分理由而拒绝出庭应诉,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缺席审判。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
当事人务必积极参与
诉讼活动,妥善处理传票签收事宜,并严格遵守
开庭时间,以期有效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