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与雇主经协商成功
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法律意义上并不涉及到
赔偿事宜。
然而,若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决定给予雇员一定
经济补偿时,则可以参照以下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形进行操作: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当雇主主动提出
协商解除合同时,应当根据雇员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方式向雇员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对于服务年限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雇员,应当视为一年的服务期;而对于服务年限不足六个月的雇员,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雇员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收入。
若雇员的月工资水平高于雇主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