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民事诉讼纠纷的过程中,仅仅持有借据,但是却缺乏相应的转账记录作为支撑,此时便需要对其有效性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尽管说借据属于一类非常关键的债权凭证,然而由于缺乏转账记录,它所具有的证明力度便可能相较之下显得较为薄弱了。
然而假如通过其他形式的
证据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如直接的
证人证言、来自对方的自认声明以及
催收欠款的详细记录等等,以此来明确借款事件的确切发生以及款项实际交付的情形,那么这样的借据便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然而,一旦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能够对此予以进一步的证实,同时对方又提出了借款事实并不存在的异议,那么仅凭这份借据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借款关系的确立。
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依据
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各个证据的可信度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虑与评判。
总的来说,单一的凭据并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实际存在,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才能作出准确合理的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