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地区进行
离婚诉讼的案件,通常会交由被告居住地区级人
民法院负责审理。
然而,当被告实际居住地与其注册户口地址并不完全一致时,则应该由该地区承担日常事务的人民法院来负责这个案子。
其中,‘居住’是指公民在一个固定地点长期居住的场所,而"经常"则意味着
当事人已经离开原本定居的地点长达一年以上,并且在
起诉时仍在此处居住。
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正在接受住院治疗,那就需要排除在外。
另外,有些特殊情况例如针对那些非中国居民提出的关于身份关系的
诉讼,以及针对失踪人员、被宣告离世者的相关诉讼等,这就要按法律规定将案件提交给原告所在地区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当然,原告所在地区级人民法院的地址和其常住场所可能会有所不同,此时就应按照要求交给原告常住地区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