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借贷纠纷的案件经法院
立案之后,在
诉讼审理程序尚未启动之际,原告是具有自主选择权来撤销其
诉讼请求的。
所谓
撤诉,即是指原告在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自觉自愿地放弃其提起的诉讼,并以
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的一种行为方式。
然而,原告在提出撤诉申请时,必须向法院
递交一份详尽的撤诉说明书,以便法院进行必要的审阅与核实。
为确保司法公正,法院在处理原告的撤诉申请时,将对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会对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与考量,一般而言,只要撤诉申请无违反上述各项原则之虞,法庭多半会予以准许。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此次撤诉之后,原告再无任何新的事实依据或法律理由再次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那么自撤诉之日起算,在未来的六个月之内,该院将不再接受其重新发起的诉讼申请。
因此,在做出是否撤诉的决策之时,原告应当依照自身的实际状况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进行充分的思考与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