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侵权责任方面的问题时,需要进行
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况主要囊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新型产品制造技术方法发明而引发的
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应当赋予制造与该新型产品相同的生产商或个人以证明与该
专利方法有所区别的责任,从而降低专利持有方在法庭上的举证压力;
其次是在涉及到高风险行业作业所导致
人身伤害问题的
侵权案件中,官司的另一方加害者应负责提供
证据去证明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刻意的行为;再者,当
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
损害赔偿诉讼出现时,加害者需承担起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以及他们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性的举证责任;
最后是关于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及其上的悬垂物、放置物倒塌、脱落以及落下而导致他人
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所有人或者管理方应承担证明其毫无过失的举证责任。
同时,针对饲养的
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
侵权诉讼纠纷,则需要动物饲养员或者管理者就受害者存在过错亦或是第三方负有过错的情况进行举证。
毫无疑问,这些举证责任转换的相关规定都是为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平衡各方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而维护
司法程序中的公平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