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用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涉及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以及负有扣缴税款责任的扣缴义务人,如果未能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或解缴相关税款,以及纳税
担保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
担保税款的话,都将被视为符合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
其次,税务机关已经向这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发出了限期缴纳的法律文书,然而他们仍然
逾期未予缴纳。
此外,税务机关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例如采取
税收保全措施等。
在实际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会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要求从其存款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税款;同时,也可以对其拥有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并用所得款项来抵偿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和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