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食品安全应赔标准的设定上,主要参考并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
若
消费者因所购买食用的食品未能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统一标准而受到人身、财产等实际损失与不适,他们有权向负有销售责任的商家提出合理的
赔偿要求,同样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该产品的厂家要求物质损失的赔偿。
当负责销售和生产的商家接收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时,必须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脱。
在具体的
赔偿金额计算方面,除了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之外,他们还可额外向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要求支付所购商品标价的十倍或是损失的数额三倍的补偿。
如果根据以上计算方式得到的赔偿款项不足1000元,那么应该将赔偿金额调整至1000元整。
然而,假如所售食品的标签与说明书中仅存在轻微瑕疵,这些情况并不足以影响食品原有的安全性并且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则此种情形下便不适用于上述提到的赔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