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合作领域里,关于
债务承担的原则大致上遵循这样一种方式:对于普通合伙型企业来说,每一位
合伙人需要对企业所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起无尽的
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
债权人在和全体合伙人提
起诉讼时,他们具备权利向任意一位担任合伙人的人士提出全盘性的债权诉求,而在这位合伙人完成了他应尽的
债务偿还义务之后,他同样拥有向其他合伙人追索他应该承担的那部分债务的权力。
然而,在有限合伙型企业中,
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之间的所有债务承担起无尽的连带责任,而
有限合伙人则仅需根据各自
认缴的
出资比例,来负担企业需要承担的所有债务。
但是,倘若事先存在于
合伙协议中的关于债务承担的特殊约定,并且这些约定并未违背相关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话,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赋予优先执
行权。
然而,必须注意到的是,这类约定的效力只适用于内部执行,并无法抵抗那些出于诚信且不知情的第三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