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状况中,尚未偿还的利息是否应被算入本金及其利息中,必须根据所涉及的特定情境以及对应的法律条例与
合同条款予以确定。
参照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明文规定,当借贷双方就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之后,并且选择将
利息计算在内的方式纳入后期借款本金,同时再次向对方出具债权凭证,此时如期初利率未突破
合同订立之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上限,那么在新的债权凭证中所记载的总金额便可以视为后期借款本金。
针对超出此限度的利息,则不应当被归入后期借款本金之中。
然而,在金融借贷这一特定领域里,一般来说并不容许将未能按时偿还的利息纳入本金以计取复利,除非相关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生效条件且同时满足了相关监管机构的特定规范。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全面细致地剖析
借贷关系的本质特征、合约约定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来做出相应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