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来讲未进行
清算的
合伙企业不得直接被请求解散.然而,具体而言当某一特定情况具备了法定解散要件时,如:合作期限已届满,
合伙人共同决定停止经营;或者约定的解散条件已经达成;亦或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解散合伙企业的依据.
清算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对合伙企业的资产、债权以及
债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清理与核实,从而明确各个合伙人所应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没有经过清算就直接提出解散请求,那么很有可能会引发诸如合伙
财产分配不均、
债务承担不清等一系列问题.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存在着严重损害合伙人利益的行为,并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是否支持解散请求的裁决.但是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需要有充足的
证据来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