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教职人员亦有成为
贪污罪
犯罪主体的可能性。
在此类案件中,贪污罪的主体通常为
国家公职人员。
倘若教职人员系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委托,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且他们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通过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的,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触犯贪污罪。
例如,公立学校中的从事公务的教职人员,如若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之便,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且满足了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罪犯。
然而,对于私立学校的普通教职人员而言,他们通常并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资格。
因此,判断某位教职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全面考虑到他们的身份、职责以及具体行为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