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
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中,即使夫妻双方并未处于
分居状态,法庭仍需审视夫妻间的情感纽带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若能提供无可辩驳的
证据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无法挽回,如涉及到诸如
重婚、
家庭暴力、沉迷赌博等严重过错行为,或者在首次提
起诉讼之后,夫妻之间的关系仍然未能得到任何实质性的改善,那么法庭很可能判定这场婚姻已不可持续,从而作出
准予离婚的决定。
然而,一般的情形是,若无法确定明确的法定
离婚理由时,分居期限的长短则可以作为衡量夫妻感情状况的重要参考因素。
我们常说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夫妇间的分居期达到或超过两年时,便可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准则,法庭在进行裁决时,需要全面考虑所有相关证据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做出最公正妥帖的判罚。
因此,我们不想强调的是,仅凭并未处于分居的事实,就断言第二次提出
离婚诉讼能否获得成功,这样的观点显然过于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