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律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这类情况主要涵盖了以下某些特定场景:在涉及到新颖性产品制作方法的
发明专利问题上,应当由实际生产制造相同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负责提供
证据,证明其所采用的产品制作方法并不是该项
专利中所描述的技术手段。
这条
法规的设立并执行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专利所有人和潜在
侵权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克服双方在取得相关证据方面的困难。
原因在于,当创新性的产品制作方法获批为专利之后,通常会保持在专利持有人的绝对控制之内,如此一来,潜在的侵权者便几乎无法获得所需的关键证据。
此外,倘若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及,或是根据公正和诚信的道德准则,并结合当事各方的举证可行性等因素决定让被告进行举证,此时也可能会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然而,总的说来,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必须要严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