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共同侵权的认定,其标准主要涵盖如下几个关键要素:第一个关键要素是主观共同过错,换言之,就是众多
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恶意或共同的疏忽性失误。
以例子来说明的话,那便是这些参与共同策划并执行侵权行为的人,以及在本应该能够预见到潜在损害结果的情形下,因为疏于注意而未能及时发现这种情况的人均可被纳入此类范畴。
第二个要素则是客观关联共同,即使缺乏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只要众多行为能够直接联合起来对同一种损害后果作出贡献,那么这同样可以视为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
此外,如果有人蓄意诱导或者协助其他人从事侵权行为,那么该教唆、辅助之人便需要与
行为人承担责任份额相当的
连带责任。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
共同危险行为同样可以视为一种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也就是说,当众多行为人实施了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时,尽管其中只有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他人的损害,但是由于无法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因此所有的行为人都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我们必须要全面考虑到上述诸多因素,以便准确地确定每一位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