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用支付义务通常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这一年龄被视为具备了成年人所拥有的全部
民事行为能力。
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存在两种例外情形:首先,当子女已经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18周岁时,如果他们能够通过自身工作获得主要的生活收入,并且能够确保这些收入足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那么这个阶段可以视作他们已经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此时父母对他们的抚养费用支付义务便可相应地终止;其次,对于那些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然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为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他们的父母依然需要承担起提供必要抚养费用的责任。
总的来说,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必须根据子女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考虑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