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
仲裁的法律
有效期设定为一年,自
当事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那一天算起。
对于那些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长达一年半并就相关事宜提出仲裁要求的案件,显然超出了常规的时效规定。
然而,如果发生了特定情况,
仲裁时效或许会遭到暂时终止或暂停执行。
例如,当劳资双方开始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交流、或是向有关监管机构或行政机关提交
申诉书以寻求权利保护与救助时,仲裁时效将自动暂停计算。
自此之后,仲裁时效将会重新启动,并且在暂停时期所剩余的时间基础上进行重计。
另外,若由于无法预料且不可避免的因素(如天灾人祸)或是具有充分事由的理由存在,仲裁时效亦可得到暂时停止执行,自相关阻碍因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则须延续计算。
综上所述,是否能够受理离任长达一年半并就相关事项提出仲裁要求的案件,需依据案情实际做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