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状况下,倘若
劳动者未依照规定提前 30 天以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并私
自离开岗位,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则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未必是支付
违约金。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仅有两大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其承担违约金:首先是在培训服务期限内约定违约金;其次是在
竞业限制条款中设定违约金。
若您的离职并不具有以上两种具体条件,并且未对用人单位产生实际损害,通常来说是无需扣除违约金的。
然而,倘若因为您提前离岗为公司带来例如紧急招聘取代者所引发的额外费用等直接财务负担,那么用人单位很可能会针对这些损失要求您进行补偿。
因此,我们建议您积极与用人单位就离职事项进行商议,尽力化解潜在的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