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银行转账时添加“借款”字样标注的情形,它的确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约束力,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行为并不必然成为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决定性依据。
从
证据法学的角度来看,尽管如此,这类标记仍然可以视为体现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初步证据之一。
然而,在构建全面且有效的借贷契约关系中,还必须合并考虑整合其他诸多因素,例如双方是否签署过
书面形式的
借款合同,以及合同中是否对还款期限与利息做出明确约定等等。
如果仅靠“借款”字样的转账备注,而对方却提出异议,例如声称该款项为赠与、偿还
债务或其他经济交易,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借助更多的证据来进行判断。
总而言之,虽然银行转账时添加“借款”字样的标注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辅助证明效果,但是我们并不能仅仅依赖于此便断然认定
借贷关系的成立,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