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代理权限不仅局限于一般的
代理形式,也可以是特定授权代理的方式。
在这种普通代理方式之下,
代理人拥有仅限于一般的
诉讼行为的权力,例如负责
递交所需材料、出席庭审过程等等,但却无法对实体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或改变,例如不能代为承认、放弃或者
变更诉讼请求,也无法进行调解以及和解等重要环节。
然而,在特别授权代理的范畴内,代理人具备了更广泛的权利,不仅涵盖了上述所有可以代表实体权益参与的活动,还可以进行其它深度的处分。
在实际操作中,
离婚案件的
代理权限通常需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和
当事人的个人意愿进行确认。
倘若当事人期望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能够自行做出决定并且发表自己的看法,他们可能会倾向于选择普通代理的方式;反之,如果当事人怀有极高的信任度,并希望代理人能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处理相关事务,那么他们可能会选择特别授权代理的方式。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离婚案件这样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境下,涉及到是否同意离婚这个核心议题时,当事人通常需要亲自表达出他们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