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进行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主要存在两种履行方式。
首先述其首者,即在于双方法律主体之间达成共识,签署
变更抚养权的协议,明确规定变更事项以及相关的
权利和义务。
在此基础上,通过公证程序来强化该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则可选择通过
司法诉讼途径进行变更。
然而,这种方式往往需要具备法定的理由支持,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
抚养责任;又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需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证明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最终,法院将依据子女的权益保护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