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则上,无效的借贷协议并不产生任何利息收益。
然而,倘若借款方已经实际接收并运用了借贷资金,出借方就有权在合理的范畴内主张该笔资金在占用期间所带来的损失利息,对此,法院也有可能会予以适当的支持。
通常情况下,此类利息将会按
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即LPR)为标准进行计算。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那些因个人行为造成借贷协议无效的一方,他们很有可能需要为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进行
赔偿。
假若产生问题的责任在于双方,那么,他们便需自行承担应有的责任份额。
关于责任的具体划分,这无疑取决于双方的待罪行为严重程度以及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总的来说,无效借贷协议中利息的承担方式,必须依据具体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做出判断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