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微信聊天记录可视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从专业角度进行审视,微信聊天记录应归类为电子数据范畴。
若欲使其具有法律效应,须实现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的全面兼得。
所谓合法性,乃是指取证之途必须合法,不能侵犯任意第三方人士的合法权益;而真实性则意味着聊天记录必须
保证无可修改,如实地反映出客观现实;至于关联性,即是要求聊天记录与其所主张的权益或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密切的联系。
例如,在涉及到
合同纠纷的事例中,双方
当事人曾通过微信渠道就具体
合同条款展开过磋商这一过程,即可以此视为有力的
证据支持;同样道理,在
侵权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有关于
侵权行为的详细交流信息,亦有可能成为查明真相的重要线索。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仅凭孤立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许无法展现足够的证明力度,因此尚需综合运用其它类型的证据材料,共同构建起完善的证据体系,从而更为有效地保护各自主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