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权行为责任认定过程中,
举证责任实行倒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况:首先,对于因为新型产品制作方法获得
专利而引发的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家要求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他们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是否与专利方法有所区别进行举证;其次,在涉及到高风险作业导致他人
人身伤害的
侵权诉讼中,加害方需要就受害者故意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再次,当
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
损害赔偿诉讼出现时,加害方需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此外,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中,所有人或者管理方需要对自身没有过失进行举证;最后,在涉及到饲养动物致他人受损的侵权诉讼案件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方需要就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进行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为了增加哪一方的负担,而是为了平衡各方的
诉讼能力,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