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情况之下,
仲裁机构采用一裁终局制来解决争端。
即裁决一经做出,各方
当事人均不得再次就此相同
纠纷向仲裁机构或
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或
诉讼请求。
然而,若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等,则当事人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况下,原先的仲裁裁决将失去其效力。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未签订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畴或仲裁机构无权
管辖、仲裁庭组成或
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裁决依据的
证据系
伪造、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
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
总的来说,在通常情况下,仲裁裁决一旦做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满足法定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