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尊重合法权利和法律尊严的基础上,上海市现行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当
劳动者具备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时,其所在的用人单位都负有义务与其签署此种类型的
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也拥有提出签订此类合同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则不能对此予以拒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劳动者持续两次与同一雇主签订了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及的各种情形以及第四十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具体内容下,再次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时,那么他们就应该被视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起算,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该标准,向每一位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必须妥善保存相关
证据,例如之前签署的所有劳动合同、
工作证明等等,以便在未来可能出现的
劳动争议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