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批准逮捕的时限可划分为两大种类。
首先是公安机关对于已
被拘留的人员,若认为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件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复杂因素,申请审核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
其次,对于涉嫌重大
犯罪的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也可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尚未终结的侦查工作以及具备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则应根据规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